如果雙方都是天主教徒情況下,一段看起來符合所有外在儀式的「聖事性婚姻」,會被教會認為從未真正成立?
答案是明確的:有機會,而且這在教會婚姻法庭的實踐中並不少見。
即使雙方都是天主教徒,並在天主教聖職人員及兩名證人面前合法地舉行了婚禮,這段婚姻依然有可能被宣布無效。這並非解開一段存在的婚姻,而是宣告它從締結的那一刻起,就因為內在的嚴重缺陷而從未有效地存在。
以下是導致這種情況的幾大關鍵原因,它們全都指向「宣誓那一刻」的狀態:
一、婚姻合意的致命缺陷
合意是靈魂。即使外在儀式完美,若內心的「我願意」有瑕疵,聖事就無法成立。
- 嚴重缺乏辨別判斷能力:一方或雙方在結婚時,因嚴重的心理障礙、人格異常、情緒不成熟或精神疾病,以至於根本無法理解或承擔婚姻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不等同於事後適應不良,而是婚前已存在的能力缺失,使他/她無法給予有效的婚姻合意。
- 刻意排除婚姻的根本要素:這是教友婚姻無效案例中最常見的原因之一。當事人可能在內心以積極的意志,排除婚姻的某個本質特性。例如:
- 排除忠貞:結婚時內心已決意不遵守單偶的忠誠義務,為自己保留了婚外情的權利。
- 排除生育:在宣誓時已下定決心,用盡一切方法永久避免生育子女,絕不開放生命繁衍的可能。
- 排除不可拆散性:結婚時內心就認為「合則來,不合則去」,為自己保留了離婚的權利。
- 排除對方的基本福祉:完全拒絕照顧、扶持對方的責任。
- 欺騙與錯誤:為獲得對方同意,一方刻意隱瞞了一項能嚴重擾亂夫妻共同生活的個人特質(例如:隱瞞嚴重的遺傳疾病、有不孕的明確醫療診斷、有重大犯罪前科、或在性傾向等根本身分上進行欺騙)。需注意的是,如果是關於對方社會地位或財富的一般性吹噓,通常不足以構成無效。
- 暴力與重大畏懼:婚禮宣誓是在外力嚴重威脅、或出於生命安危的極度恐懼下被迫進行的,即使外在表現得自願,內心也非自由。
- 附加無法實現的條件:將婚姻的成立繫於一個「未來的、不確定的」事件上。例如:「我只願意和你結婚,前提是兩年內必須買到某間特定的房子」,若條件未達成,則認為婚姻根本未成立。
二、隱蔽的婚姻限制(阻礙)
有些限制在婚禮時未被發現,或當事人刻意隱瞞,導致形式上看似有效的婚禮,實際上非法且無效。
- 前婚的約束(最常見):其中一方在天主教會內、或甚至僅在民法上結過婚,且前段婚姻從未被教會宣布無效,而此人隱瞞此事再婚。由於前一婚姻的義務仍在,後續這段與教友的婚禮即屬無效。
- 永久不能人道(性無能):指婚前已存在、且無法通過藥物或手術治癒的性交不能。關鍵點是:不能生育(不孕)絕不構成婚姻無效,但「無法完成性交」則構成。若一方在婚前隱瞞了此絕對且永久的障礙,婚姻可被宣布無效。
- 特殊的近親或姻親關係:雖然在婚前調查時通常會被發現,但若存在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而未申請豁免,或在謀害前配偶後與之結婚等極端情況,婚姻為無效。
三、一個容易被誤解的情況:形式缺陷的補救
我需要特別釐清一點,這有助於你理解為何會有這個疑問:
如果雙方都是天主教徒,卻選擇僅僅在法院公證結婚,這在天主教會內被稱為「非法婚姻」或「試圖婚姻」。因為欠缺了「天主教聖職人員及兩名證人在場」的法定形式,此婚姻對教會而言從起初就是無效的,這並非「宣布無效」,而是一種因形式缺乏直接導致的「無效宣告」,處理程序也相對簡單。
你可能想問:那豈不是很容易找個理由就無效?
絕對不是。教會法庭的審理極其嚴謹。
- 證明責任在申請人: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而不僅是個人感受。法庭會任命鑑定人、傳喚證人(家人、朋友、婚前輔導者),並進行聆訊。
- 法律推定婚姻有效:教會法明確規定,「既成之事,推定為有效」,直到相反的證據被確立。只要存在些微合理的懷疑,法庭就必須傾向維護婚姻的有效性。
- 目的不是給「離婚」方便:宣布婚姻無效是一個經過周密調查後,對「真相」的聲明。若婚姻確實因上述原因從未存在過,則當事人可在教會內獲得自由身分,重新生活。但其所承擔的道德責任,特別是對子女的責任,一點都不會減少。
總結來說,即使雙方都是天主教徒,也舉行了莊嚴的宗教儀式,婚姻仍可能因為宣誓那一刻的合意缺陷,或存在隱而未露的法定限制,而被教會經過審慎調查後,宣布從未有效成立。這正是教會婚姻法細膩之處,它保護了「自願、全人、忠貞、向生命開放」這一盟約的神聖性,不容許一個有名無實的虛假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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