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之爭:羅馬教宗普世管轄權聲稱的歷史溯源與正當性論辯 ——以聖經依據、東西方教父觀點、初代教會運作及大公會議為中心的考察

Group of men in Byzantine attire holding a religious council in a decorated church

藍澤儒

羅馬教宗對普世教會(既涵蓋西方拉丁教會,亦囊括東方希臘教會)享有至高管轄權的聲稱,乃基督教會史上最具爭議且影響最深遠的憲制性議題之一。本文以教父文獻、教會歷史及大公會議記錄為核心材料,系統性考察此一聲稱的生成脈絡與正當性基礎。研究揭示:羅馬首席權的論述結構呈現「聖經基石—教父背書—會議確認—政治強化」的層層疊加模式,然而每一步驟內部均隱含著深刻的詮釋分歧與東西方視角差異。愛任紐等西方教父的「卓越權威」論述,被後世賦予超越原始語境的憲制意涵;居普良的「彼得宗座」神學,同時為支持與反對羅馬獨尊提供了思想資源;而尼西亞至加采東的歷次大公會議,則上演了一幕「宗徒淵源」與「政治首都」原則此消彼長的漫長角力。本文指出,教宗普世管轄權最深刻的弔詭在於:其神學基礎(彼得繼承)從未在東方教會獲得與西方同等強度的承認,而其法律基礎(大公會議決議)又被自身對會議權威的超越性宣稱所消解。這一困境不僅構成東西方教會分裂的根源,至今仍為普世教會合一對話的核心難題。

問題的提出與反思

在整個基督教會歷史中,恐怕再無任何一個制度性議題,如羅馬教宗之普世管轄權般,既被奉為合一之紐帶,又淪為分裂之根源。公元1054年東西方教會之大分裂,其爭議核心不在《尼西亞信經》中「和子」(Filioque)一詞的神學分歧,而在於一個更為根本的憲制追問:羅馬主教是否對普世教會——包括東方各宗主教區——享有真正的、直接的、約束性的管轄權?正如有學者指出,自四世紀後期以降,羅馬宗座迅速脫穎而出,一躍而成西方教會中領導和法權的中心,這是無可否認的歷史事實。然而,這一崛起究竟應理解為神聖制度的自然展開,抑或歷史條件下的漸進建構,正是本文所要追問的核心問題。

本文採取的考察路徑,與過往教派護教學式的「舉證競賽」有別。筆者無意單純列舉支持或反對教宗首席權的文本片段,而是嘗試將論述視角從「孰是孰非」的二元對立,轉向對歷史脈絡中觀念生成與論述建構的分析。本文將依序考察:(一)拉丁教會建立普世管轄權聲稱的聖經基礎與內在邏輯;(二)東西方教父圍繞羅馬權威的關鍵文本及其詮釋分歧;(三)初代教會實際運作中羅馬地位的歷史軌跡;(四)四次大公會議中有關首席權的憲制性決議及其相互矛盾;(五)綜合評述此一聲稱的神學困境與歷史後果。

本文使用繁體中文寫作,旨在面向華語學術界,為理解東西方教會分裂的歷史根源提供一個較為整全的學術參照。


拉丁教會的主張:以聖經為基石的論述建構

核心經文與羅馬的官方詮釋

羅馬教會建立首席權與管轄權聲稱的神學基礎,主要依託兩段「彼得經文」(Petrine texts)。其一是《馬太福音》16:18-19:「我還告訴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其二是《約翰福音》21:15-17,復活的主三次囑託彼得「餵養我的羊」。1870年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正是以這兩段經文為主要依據,制定教宗無誤與首席權的教條。

羅馬天主教的詮釋邏輯可歸納為一個三段論:(一)基督將彼得立為教會的磐石與首席牧者;(二)彼得最終在羅馬殉道,並在此建立主教座;(三)羅馬的每一位主教均繼承彼得的權柄,因此羅馬主教對普世教會享有至高、直接、不可上訴的管轄權。這一論述鏈條在邏輯上看似嚴密,然而它的每一個環節在古代教會中的接受程度,遠非如其後世顯現的那般理所當然。

詮釋的多重性與早期教會的沉默

事實上,古代教會對馬太福音16:18中「磐石」一詞的詮釋,從來不曾如特倫多大公會議後那般單一。有證據表明,早期基督教會及初代教父並未一致地認為彼得本人就是教會建基於其上的磐石。部分東方教父將「磐石」解為彼得所宣認的信仰本身——即「你是基督,永生神的兒子」——而非彼得的位格。另有詮釋傳統將「磐石」理解為基督自身。這些分歧詮釋的存在本身,即說明了羅馬官方詮釋的後起性:它並非從使徒時代即獲公認的不言自明之理,而是一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逐步確立與強化的規範性命題。

更為關鍵的是,即使承認彼得在使徒中享有某種優先地位,從「彼得的權柄」到「羅馬主教的獨尊管轄權」之間,仍存在一個漫長而充滿爭議的推論過程。二、三世紀的教會並未將「羅馬主教」與「彼得繼承人」這兩個身分自動等同。這一點將在後續章節中獲得充分的歷史佐證。


東西方教父的雙重見證:支持與限制的張力

教父文獻是理解古代教會對羅馬地位認知的關鍵窗口,然而這些文獻所呈現的圖景遠比後世爭論雙方所願承認的更為複雜。西方教父的若干文本確實在後世被賦予了支持首席權的意涵,但這些文本在其原始脈絡中的含義,以及東方教父的解讀,往往與此有所不同。

愛任紐(Irenaeus of Lyon, c.130–202)——「卓越權威」的原始含義

在所有早期教父中,愛任紐的《反異端論》(Adversus Haereses)第三卷第三章第二節,無疑是教宗首席權支持者最常援引的關鍵文本。愛任紐在此寫道:「因為與這教會(羅馬教會)保持一致,乃是每一個教會的必要之事,因她擁有更卓越的權威(potiorem principalitatem)。」他又追述了羅馬主教自使徒以降的傳承譜系,並指出彼得和保羅共同在羅馬建立了教會。

這一段落的確顯示出二世紀末的里昂主教對羅馬教會持有極高的尊重。然而,若將這一尊重等同於後世的教宗普世管轄權,則犯了時序倒置的錯誤。愛任紐的關切核心在於維護使徒傳承(apostolic succession)的純正,以此駁斥諾斯底主義的異端主張。他列舉羅馬教會的傳承譜系,並非意在宣稱羅馬主教對其他教會享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權,而是以羅馬教會作為使徒傳承最清晰可靠的參照點——這是因為羅馬教會由兩位首要使徒共同建立,其傳承譜系在對抗異端時具有無可爭議的公信力。

值得留意的是,愛任紐本人曾在復活節日期爭議中寫信給羅馬主教維篤一世(Victor I),勸阻後者以絕罰手段脅迫小亞細亞教會改變其習俗。這一事實表明,即使是一位高度尊崇羅馬的教父,亦不認為羅馬主教有權單方面對東方教會施加教規。愛任紐筆下的「卓越權威」,更接近於教義見證上的優先性,而非憲制上的治權。

居普良(Cyprian of Carthage, c.200–258)——「彼得宗座」的雙重解讀

迦太基主教居普良的著作,為首席權爭論提供了最具辯證性的思想資源。一方面,居普良在《論公教會合一》(De Unitate Ecclesiae)中寫下了被後世羅馬教會反覆徵引的名句:「主對彼得說:『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教會的合一乃由一人開始……主教團雖為多數,卻合為一體,正如彼得宗座乃一。」他更明言:「若人離棄彼得之宗座(cathedra Petri),教會即建基於其上,他還能自信自己仍在教會中嗎?」

然而,同一部著作存在兩個版本,其差異恰恰在於對彼得宗座的理解。在第二版中,居普良刪去了若干可能被解讀為賦予羅馬獨尊地位的措辭,並強調全體主教均共同分享彼得的權柄。居普良本人曾就異端洗禮問題與當時的羅馬主教斯德望一世(Stephen I)展開激烈爭論,他毫不猶豫地拒絕服從羅馬的裁決,並在迦太基召開的主教會議中組織北非主教進行集體抵抗。這一行動清晰地表明:居普良並不認為羅馬主教對其他地區的主教會議享有否決權或上級管轄權。

那麼,如何解釋居普良著作中的「彼得宗座」修辭?最合理的解讀是:居普良視彼得的宗座為教會合一的象徵性源頭,而不是一個具有強制管轄權的行政中心。每一個主教在其本教區內都坐於彼得的宗座上,而羅馬主教的特出之處僅在於其宗座的歷史淵源——由彼得親自建立——而非在於他對其他宗座享有治權。這種「彼得宗座」的分散化理解,與東方教會的立場高度契合,卻與羅馬後來的集權化解讀形成鮮明對比。

東方教父的見證:尊榮與自治的平衡

東方教父對羅馬的態度,呈現出一種貫穿初代教會歷史的雙重結構:承認羅馬教會在榮譽上的首席地位,但拒絕其管轄權意義上的至上性。正如有研究所指出,東方基督教反對教宗至上論,認同會議制,亦即認同教宗是地位最高的一位牧首,但與其他主教權力相等——大公會議與地方教會會議的權威高於任何一位主教,包括教宗。在東方教會的憲制觀念中,羅馬的優先性是一種尊榮次序(taxis)上的首席,而非一種權力階序(hierarchia)上的最高權威。

這種平衡態度在歷次大公會議的教規中得到了制度化的體現。381年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第三條宣布,君士坦丁堡主教因其所在城市為「新羅馬」,其權柄僅次於羅馬主教,位居第二。這條教規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一方面承認羅馬的榮譽首席地位,另一方面卻將這一首席的基礎解釋為政治原因(羅馬乃帝國舊都),而非神學原因(彼得繼承)。這一邏輯一旦被接受,便為日後君士坦丁堡與羅馬爭奪首席權埋下了伏筆。

事實上,東方教會在大分裂前始終承認羅馬的首席地位,唯其性質與程度與西方存在根本分歧。雙方的差異不在於是否承認羅馬的優先性,而在於如何理解這一優先性的憲制含義。羅馬教會將其理解為普世管轄權(iurisdictio),東方教會則將其理解為團契中的尊長地位(primacy of honor)。


初代教會的實際運作:從區域自治到帝國框架下的權力集中

使徒後時代:主教團的共治模式

在初代教會的實際運作中,教會治理的基本單位是地方主教及其所在的城市教會。使徒傳承(apostolic succession)的核心保障者並非某一位特定主教,而是分散於各地的全體主教集體。當教義爭議或紀律問題發生時,通常由省區主教會議(provincial synod)進行裁決;在更重大的問題上,則由各地主教共同參與的大公會議(ecumenical council)作出權威決定。正如有學者指出,在第一個千年中,教會基於「教會共融」的思想所明認的首席地位,並不是羅馬主教個人,而是羅馬教會整體——這是由於該教會歷史悠久、彼得和保羅均在此殉道、且忠於宗徒教導。

在這一體系中,羅馬教會無疑享有獨特的道德威望。當其他地區的教會發生內部紛爭時,它們有時會自發地尋求羅馬的意見或仲裁。然而,這種求助是基於羅馬教會因其宗徒淵源而獲得的權威性意見,而非基於法律上的上級管轄關係。二世紀至三世紀的教會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金字塔式的行政結構;相反,它呈現為一個由各地主教以團契關係相互連結而成的網絡,而羅馬教會在此網絡中居於首要但不具有治權的地位。

三至五世紀:帝國政治框架與羅馬權力的升格

羅馬地位的結構性轉變,與羅馬帝國政治格局的變遷密切相關。君士坦丁大帝的皈依及其後基督教成為帝國國教的過程,深刻地改變了教會治理的組織邏輯。教會的行政體系開始比照帝國的行省劃分進行重組。在這一過程中,羅馬主教在西方教會的領導地位得到了自然強化——西羅馬帝國缺乏一個能夠與羅馬競爭的帝國首都教會,而羅馬城本身的歷史威望又為其主教提供了無可比擬的權威資本。

與此同時,東方的情況恰恰相反。隨著君士坦丁堡於330年成為帝國新都,該城的主教開始要求獲得與其政治地位相稱的教會地位。這便在東西方之間造成了一種結構性的緊張:羅馬依託宗徒淵源(彼得與保羅的殉道及埋葬地)主張超越政治格局的屬靈首席權,而君士坦丁堡則依託政治現實(帝國首都地位)要求享有相應的教會地位。兩種原則的衝突,構成了其後一切首席權爭論的深層動力。

利奧一世(Leo I, 440–461年在位)堪稱羅馬首席權理論的關鍵建構者。他系統性地論證:基督賦予彼得的權柄,通過羅馬主教不間斷的傳承而永久存續。445年,利奧一世更呈請西羅馬皇帝瓦倫丁尼三世頒布詔令,規定各地教會和主教均應服從羅馬主教。然而,這一詔令對東方教會並無實效,反而暴露了羅馬首席權的一個根本性依賴——在其權威未獲東方承認之處,它不得不藉助帝國政治權力來推行自己的主張。


大公會議的憲制決議:首席權的制度化與爭議升級

如果說教父文獻提供了神學思想的背景,那麼大公會議的教規則是教會憲制層面最權威的規範表達。四次大公會議——尼西亞(325年)、君士坦丁堡(381年)、以弗所(431年)和加采東(451年)——勾勒了一條首席權制度化的演進軌跡,而其中每一步都伴隨著東西方之間愈發明顯的張力。

尼西亞大公會議(325年):權威的起點與未竟之業

第一次尼西亞大公會議作為基督教歷史上的首次普世大公會議,其主要議程為解決亞流派爭議,但會議同時制定了20條教會法規,對羅馬帝國全境教會具強制性約束力。其中第六條教規確認了亞歷山大、安提阿等教會的既有特權,並以羅馬教會的先例作為參照標準:「在埃及、利比亞和五城地區,應保持古老習俗,即亞歷山大主教對所有這些地區享有權威,因為這對羅馬主教而言也是慣例。」

這條教規的意涵值得仔細推敲:它固然以羅馬的實踐作為標準,但與此同時卻並未明確宣告羅馬對其他宗主教區享有管轄權。它所確認的是一種區域性的首席權模式——每一主要教會在自身所屬區域內享有治權,而羅馬僅被當作此種區域自治的範例,而非高於所有區域的上級權威。此外,尼西亞會議是由君士坦丁大帝而非羅馬主教召集,這一事實本身就顯示了當時教會治理的實際權力格局。值得注意的是,羅馬教宗並未親自出席會議,而是委派了兩位代表參加。

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381年):新舊羅馬的首次交鋒

381年的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在首席權問題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會議第三條教規宣布:「君士坦丁堡主教應享有羅馬主教之後的榮譽優先權,因為君士坦丁堡乃新羅馬。」這一規定看似在禮儀層面上將君士坦丁堡置於羅馬之後的第二位,實則埋下了一個顛覆性的原則:首席權的基礎不在於宗徒淵源,而在於城市的政治地位。若首席權因政治原因歸屬羅馬——因為它曾是帝國的首都——那麼當帝國首都遷移至君士坦丁堡時,首席權為何不能隨之轉移?

更為深遠的影響在於,此條教規並未徵求羅馬主教(當時為達馬蘇一世,Damasus I)的同意。會議本身並無西方主教參與,實際上僅是東方教會的一次會議,直至後來才被承認為普世大公會議。這表明,在四世紀末,東方教會已具備了在不經羅馬認可的情況下制定憲制性規範的意願與能力。

加采東大公會議(451年)與第28條:危機的沸點

如果說前兩次會議為首席權之爭埋下了伏筆,那麼451年的加采東大公會議則將這一爭論推至沸點。會議通過的第28條教規明確宣布:君士坦丁堡主教與羅馬主教享有同等的尊榮地位。這一規定的邏輯出發點與381年第三條教規一脈相承:君士坦丁堡既是帝國新都,其主教自然應享有與舊都主教相稱的地位。然而,其憲制後果卻遠為激進——君士坦丁堡不僅僅是「次於」羅馬的第二席,而是獲得了與羅馬「同等」的尊榮。

當時的教宗利奧一世對此項決議表示了最強烈的反對。他認為第28條不僅侵犯了羅馬宗座的固有權利,更從根本上顛覆了教會憲制的神學基礎——首席權乃基督通過彼得授予羅馬宗座的神聖制度,不能由人類的會議以政治理由加以更改或限制。利奧一世拒絕批准第28條,並在此後持續進行外交抗爭。這一爭端的意義不僅在於某一條教規的存廢,更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根本性的憲制衝突:在教會憲制中,究竟是大公會議的權威高於教宗,還是教宗的權威高於大公會議?這一問題的兩種不同回答,至今仍是天主教與東正教之間的核心分歧。

會議權威與教宗權威的永恆弔詭

從尼西亞至加采東的歷史演進,揭示了一個貫穿教會憲制史的深刻弔詭。羅馬教宗既需要大公會議的權威來確認其首席地位——因為唯有普世大公會議才具有對全體教會的約束力——又要確保自身的權威不被會議所限制或超越。這種兩難困境在歷史上反覆顯現:尼西亞會議首次承認羅馬的優先地位,卻同時確認了亞歷山大等教會的區域自治;君士坦丁堡會議宣稱羅馬為首席,卻以政治邏輯解釋這一首席的基礎;加采東會議賦予君士坦丁堡與羅馬同等的尊榮,則直接挑戰了羅馬首席權的唯一性。

最為悖論的是,羅馬反對第28條的核心論據——首席權源自彼得的神聖設立,而非政治考量——恰恰暗示了大公會議本身並不具有超越宗座的神聖權威。可是,若沒有大公會議的確認,羅馬的首席權在東方教會面前便僅僅是羅馬的自我宣稱,而非普世接受的憲制規範。這種「以會議權威確認自身超越會議之權威」的自我指涉困境,或許是教宗首席權理論中最深刻的內在緊張。


結論:在神學主張與歷史事實之間

本文通過對聖經依據、教父文獻、初代教會運作及大公會議決議的系統考察,揭示了羅馬教宗普世管轄權聲稱的生成邏輯與內在矛盾。

從教父見證的角度看,愛任紐的「卓越權威」論述在其原始語境中指向教義見證的優先性,而非法律意義上的治權;居普良的「彼得宗座」神學既可被解讀為對羅馬獨尊的背書,亦可被詮釋為全體主教共同分享彼得權柄的表達。這種文本的多義性本身即說明了後世羅馬獨尊論述的建構性——它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從教父遺產中選擇性萃取並加以體系化的結果。

從大公會議的角度看,歷次會議所確認的羅馬首席權,始終是一種受限制的優先性,而非後世羅馬所主張的普世管轄權。東方教會承認羅馬在榮譽上的首席地位(primacy of honor),但始終堅持大公會議的權威高於任何單一主教——包括羅馬主教在內。這不是對首席權的否定,而是對首席權性質的不同理解。

從歷史演進的角度看,羅馬首席權從道德威望轉化為法權地位的過程,與羅馬帝國的政治變遷密不可分。西方帝國的崩潰強化了羅馬主教的獨立地位與象徵意義,而東方帝國的延續則使君士坦丁堡得以不斷挑戰羅馬的單極首席權。東西教會大分裂(1054年)並非某個單一事件造成的突發斷裂,而是數個世紀以來兩種不同教會論(ecclesiology)——彼得以後的集權教會論與主教團共治的共融教會論——之間長期積累的結構性矛盾的必然結果。

誠然,本文的考察並未窮盡這一宏大主題的全部面向。限於篇幅與材料,未能深入討論五至十世紀間教宗權力在中世紀歐洲的具體運作,亦未能詳盡分析東方教會內部各宗主教區對羅馬態度的細微差異。然而,就本文所聚焦的初代教會時期而言,一個清晰的結論已然浮現:羅馬教宗對普世教會管轄權的主張,是一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逐步建構的規範性論述,其聖經基礎存在多重詮釋空間,其教父遺產呈現深刻的內部張力,其大公會議依據更非不言自明。

這一認知並非意在否定羅馬首席權本身的歷史正當性,而是試圖指出:首席權問題上的東西方分歧,本質上是兩種不同教會論傳統之間的誠摯差異。任何未來的神學對話或合一嘗試,若欲取得實質性進展,都不能僅停留於對經文與教父的選擇性援引,而必須誠實地面對這一歷史建構的複雜性,並在謙卑的相互傾聽中探尋超越歷史藩籬的共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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